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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评级的标准和发展

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的20世纪80年代最初引进信用评级的概念。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全国建立了公开市场债务融资的市场机制。
1987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允许国营企业在人民银行的批准下通过在债券市场中发行债券融资,很快这种融资方式在全国迅速展开。人民银行组建了20多家信用评估机构,开展对企业债券发行 进行信用评级。
198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来了《关于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劵公司、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人民银行系统的各级机构成立的信用评级机构一律撤销,评级业务由银行的信誉评级委员会办理。
1990年8月,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信用评级机构组织、业务等问题。从而形成了自己的比较完整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992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劵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债券信誉评级是债券发行审批的必要程序。
1993年8月2日,国务院第122号令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必须要进行信用评级。
1992年10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民间股份制信用评级机构成立。
1995年,人民银行银发[1995]322号文要求实施《贷款证管理办法》,不同程度地开展了针对企业贷款证的外部评级。
1997年底,人民银行颁布了银发[1997]547号文作出了整顿企业债券评级市场决定。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特别指出: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和科学的标准对各类组织进行评价,由市场验证,社会监督。
2005年,整规办及国资委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规定:商会 协会开展信用评价是行业内部的评价。仅限于会员内部,且自愿参加,不得公开宣传,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借信用之名牟利。
2006年1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规定:清理政府行政组织、新闻媒体、社团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信用机构按市场规则进行的评价活动不在清理之列。凡以政府、商会协会、媒体名义收会费搞变相评比是违法乱纪行为。
2007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规定:大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规范发展信用评估等商务服务业。
2007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规定: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将企业信用细分为“社会信用”和“经济信用”,据此对企业提出了信用管理要求。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收集起来的、占公共信息80%的信息资源向社会开发。信息公开对经济社会活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2008年8月12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发〔2008〕11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2009年3月3日,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积极发展信用销售,鼓励企业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各地商务、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保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销售工作。
2010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及有关通知。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第三方独立信用认证市场化发展清理了障碍。
信用评级又细分为两类:主动评级和委托评级。

主动评级含义:是针对信用评级机构行为而定的,就是没有任何机构的委托,信用机构给予自身对市场需求的判断而自己确定的评级对象。
在评级业务中,像国家主权评级仅适用于主动评级。因为没有一个机构有权委托评级一个主权国家,也没有一个主权国家愿意委托评级机构来给自己评级。优势主权国家抗议或很反感评级机构的给出的级别。
主动评级的风险分析完全靠依据公开信息,更大靠评级人员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准确判断。评级机构更多选择针对市场比较关注的热点领域或地区进行集中多家主体的主动评级。以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为开拓新市场做铺垫。
委托评级含义:就是受之委托,是受第三方(政府或机构)或主体组织本身的委托,对其进行评级。
与主动评级不同,委托评级是以合约的形式达成协议,与评级机构签定委托信用评级合同。合同中规定多长时间提交评级结果,受评对象向评级机构提供相应的资料、协同评级机构取得相关资料。并向评级机构支付委托评级费用。

评级信息来源:评级对象(发行人),以及与评级对象(发行人)存在业务、管理、监督等关系的相关部门。这些相关部门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国际合作组织、其他社会征信机构等。
银行类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合作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政府部门:工商、税务、统计、信息产业、海关、技术监督、劳动人事等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司法部门:公安、检察和法院。
  国际合作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公认的权威组织。
社会征信机构:依法批准成立,征集企业信息,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一部分 信用评级机构主动或接受信用评级委托方的委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并组建评级小组并接受和收集评级信息资料;
不论是主动评级,还是委托评级。首先是确定评级项目,然后是组建评级项目小组。委托评级的情况下,先是接到受评主体的委托,再和受评主体进行约谈,然后签订委托信用评级合同并签立诚信承诺书。接下来评级公司组建评级项目小组。

第一步: 组建评级项目小组。评级项目小组由3名信用分析人员组成。
若受评主体的组织机构比较复杂,或主体业务涉及领域过多,评级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再增加分析人员。在评级小组中,至少有一人熟悉受评主体主业行业或相关行业,及所处区域经济环境的行业分析专业人员,还要有一人熟悉受评主体适用的会计制度准则的财务分析专业人员。因为地区语言的差异,要考虑语言能力的沟通。

第二步: 收集受评对象的信息资料并尽职调查。信息从受评对象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收集。

第二部分 遵照信用评级的基本原则和流程,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科学方法对评级对象(发行人)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做出综合评价;

静态分析: 是对研究对象在某一个时点的特性进行的定量和定性的分析。研究对象是某项具体的指标,或是研究对象的整体。
动态分析: 是将研究对象在某个时期的定量和定性特性与内外因素的变化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和预测,对其未来发展变化作出估计和判断的过程。是建立在静态分析基础之上,是对静态分析的深化。
宏观分析: 是将国家经济增长的动因和未来发展趋势、国家经济结构的特点和潜在影响、失业率、通货膨胀率、汇率、利率、国家产业政策对行业风险的影响等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微观分析: 是将受评对象的基本素质、经营实力、品牌实力、市场占有率、经营绩效、现金流稳定性和充足性等进行分析。

第一步: 依据对收集资料的初步审查结果,评级机构确定详尽的评级对象(发行人)实地调查内容。实地调查包括与评级对象(发行人)的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查看评级对象(发行人)现场、对评级对象(发行人)关联的机构进行调查与访谈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步: 评级小组在实地考察和访谈之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并建立完备的实地调查工作底稿。
第三步: 评级小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开始进入初评阶段。评级机构应视评级对象的实际情况安排初评工作进度。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主体评级或债券评级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集团企业评级或债券评级不应少于45个工作日。
第三部分 依据个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住房物权、林权、土地数量、种养殖数量、贷款情况、担保情况、其它资产负债情况等指标要素,对个人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个人信用等级。

第一步 信用等级评价人员审查个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所在区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品德良好,无不良行为,社会信誉好;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具有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第二步 评级人员进行个人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一、由信用评价人员对个人进行调查,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电子档案,提出初评意见。
二、由个人信用等级评价小组按照标准,对个人信用等级作出评价,并在网站上进行申请程序公示。

第三步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住房信息、生产资料信息、信贷信息、其它信息五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二、家庭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常驻外地详细地址;
三、联系电话;
四、家庭成员(含户主)情况;
五、涉农、非农、家庭年度总收入情况;
六、房产情况;
七、林权情况;
八、种养殖情况;
九、主要设备情况;
十、个人未结清信贷情况;
十一、民间借贷情况;
十二、对他人担保情况;
十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个人家庭评价情况;
十四、个人信用等级历史评价意见;
十五、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主动违法还是非主动)
十六、个人职业情况、年收入情况;
十七、个人名下的工商企业经营情况,该企业信用品质情况;
十八、孝顺父母、长辈程度以及爱幼情况;
十九、与人相处融洽度;
二十、综合授信情况。

第四步 信用等级评级人员根据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偿债能力等四个方面指标计算分值,确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如下:

一、道德品质(共220分)
1.遵纪守法,无赌博等不良行为(55分);
2.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45分);
3.尊老爱幼,家庭和睦(45分);
4、邻里团结(35分);
5、关心公益事业(40分)。

二、信用记录(共380分)
1.无贷款记录,无违约情况(160分);
2.已有贷款记录,但无违约情况(110分);
3.曾有违约情况,但现已清偿(110分)。

三、经营能力或经济实力(共275分)
1.所有借款和担保项之和与其年经济净收入之比1倍(含)之内(160分);
1倍至3倍(含)(100-160分);
3倍至5倍(含)(60-100分);
超过5倍(0-60分)。
2.家庭人均年经济净收入在当地乡镇(街道)人均年经济纯收入之比2倍(含)以上(110分);
1倍(含)—2倍(60—110分);
1倍以下(酌情0—60分)。
四、偿债能力(共221分)

家庭总资产与所借全部款项和担保款项之和比,高于3倍(含)的(221分);
2倍(含)—3倍的(110—221分);
1倍(含)—2倍的(60—110分);
低于1倍的(酌情0—60分)。


第四部分 确定个人信用等级,编写个人信用报告。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对受评个人进行跟踪收集相关资料、定期复检、不定期与受评人员会谈、等级修正等工作。

第一步: 评级机构在信用等级时效限定期内按照跟踪评级安排继续进行评级服务;
  
第二步: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三步: 信用评级机构密切关注评级对象(发行人)的信息,保证信用评级资料的及时更新;
  
第四步: 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
  
第五步: 跟踪评级结果按照规定发布。跟踪评级结果与以前公告结果不一致的,由信用评级机构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评级对象(发行人)。变更后的主体信用等级应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发布并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