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处字〔2016〕第25号
当事人:天玺创投(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10层A-1106
注册号:110105018720883
法定代表人:孙福卿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互联网金融平台服务,运营网站“天玺金融”(网址:http://www.tianxibank.com ),当事人于2015年在其网站上陆续发布了“100%本息保障”、“无任何风险隐患”的内容。
我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工商稽查听告字〔2016〕第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